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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七十多岁的老者控告枉法裁判的法官
2024-08-22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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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湖南七十多岁的老者控告枉法裁判的法官编者按: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一位七十四岁高龄的老者杨碧君,向本网反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舒志宏配合再审申请人捏造事实,利用...
湖南七十多岁的老者控告枉法裁判的法官
编者按: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一位七十四岁高龄的老者杨碧君,向本网反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舒志宏配合再审申请人捏造事实,利用虚假诉讼阻止执行,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而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杨碧君作为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法容忍舒志宏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才决定持续控告舒志宏的。这里发布的是杨碧君先生的实名控告信,没有任何修改。
实名控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舒志宏配合再审申请人捏造事实,利用虚假诉讼阻止执行,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而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
我实名杨碧君,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南峰村5号。身份证号:430203195008250016。联系电话:13307330191。
2003年,经浏阳市官桥镇(原为官桥乡)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我们株洲市10多名股东在浏阳市官桥八角亭村口上组租赁荒山28.6亩开办搪瓷厂。推山平地、修筑围墙、建造厂房和办公楼等房屋3290平方米,购置安装机器设备,硬化厂区道路等:共耗资300多万元。于2004年10月投产,2004年11月经浏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公司名称为: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公司)。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公司筹建时,当地村民陈权德运来价值7万元的红砧,和公司发起人袁铁罗密谋,瞒着其他投资人,充抵15万元现金出资,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成立后,因为是负债经营(股东入股金200万元,前期发生费用300多万元),无法兑现发起人袁铁罗利润分红的承诺,陈权德便以此为由,违法侵占公司利益、干扰破坏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几度停工,无法正常经营。于2008年被迫停产歇业。之后,陈权德将公司机器设备拆除变卖,将公司房屋出租获利。
2014年1月28日,陈权德以浏阳市官桥镇年余口搪瓷厂的名义,陈正涛以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飞燕)名义,两人秘密签订《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在协议》(证据1),以368万元将我公司厂房转卖给陈正涛,私自收取陈正支付的买房款(证据2)。陈正涛勾结浏阳市官桥镇副镇长赵旭林等人,以428万元价格转卖给浏阳市小飞燕(证据3)。从中赚取差价60万元(赵旭林由此受到中共浏阳市纪委开除党藉、撤销副镇长职务、降为一般干部使用的处罚,并依法收缴违法所得60万元(包括陈正涛等人被收缴款)。
我公司从村民处听闻陈权德非法变卖公司厂房风声后,委托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琼武律师所委派王燕等律师找小飞燕法定代表人阚敬柱和陈权德调查,遭到阚敬柱和陈权德的拒绝和否定。2014年4月,我公司股东杨碧君、黄剑文、周洁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并申请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调查(见证据4)。
陈权德在浏阳法院询问调查和法院听证会上,都矢口否认将天发公司房屋变卖的事实,并编造谎言说是租给小飞燕使用(见证据5),欺骗人民法院和天发公司股东。
2015年天发公司依据陈权德在法庭“租赁给小飞燕”的陈述,向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小飞燕腾房或者重新和天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租金交给公天发公司财会。但小飞燕一直不配合。在历次诉讼中,无论是面对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出庭的证言,还是庭审调查中法官的问话,一直隐瞒买受我公司厂房和转租给汪国强使用的事实,同时也编造谎言欺骗人民法院(见证据6)。而另一方面,暗地继续支付买房款,在天发公司强制清算和诉讼期间,为了防止被人民法院查出真相,特意将100万元买房款付到陈权德父亲陈秒清专为接收此款而办理的银行卡上(见证据7);(陈秒清时年80岁,农民,文盲,不会使用银行卡)。
天发公司经过千辛万苦,找到小飞燕将天发公司房屋租赁给汪国强使用的租赁合同(证据8)后,以小飞燕侵权为由向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571案庭审中,阚敬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当庭出示陈正涛和陈权德签订的巜房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
我公司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判令该买卖协议无效;同时向浏阳市公安局报案。法院审理中,陈权德在庭审调查时陈述:“和小飞燕签订买卖协议时,没有告诉年天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见证据9);在公安讯问陈权德时,陈也交待“变卖天发公司厂房未经任何人委托和授权,是他个人行为”(见证据10)。
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749号案(本案一审)根据小飞燕和陈权德在本案诉讼前后,长期隐瞒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编造谎言在法庭作虚假陈述,欺骗法官和天发公司股东;另一方面小飞燕继续按买卖协议付钱给陈权德的事实。认定①,陈权德“为了达到占有的目的”;②,小飞燕“为了达到买卖的目的”;③,“主观上双方恶意串通,客观上严重损害天发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判决该买卖协议无效。
本案二审时,小飞燕和陈权德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无异议。见二审笔录(证据11)第5页16~18行原文:
审:各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是否有异议?
小飞燕:没有异议。
陈权德:没有异议。
二审中,小飞燕提交了其与官桥镇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作建厂协议》,企图否定“恶意串通”。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申602号裁定书认定:“案涉协议并未履行,……,并对天发搪铝公司设置权利义务”(证据12,裁定第第3页2、3行);二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早已尘埃落定。
同时,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案卷中(证据13),也认定该《房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无效。陈述理由如下:
(一),“陈权德无权处置天发公司资产”;
(二),“陈权德与小飞燕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有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天发公司和各股东利益”;
(三),“从合同本身签订的形式和内容来看,该合同无效”。
二审判决生效三年之后,小飞燕收买社会人员程爱国作伪证:以捏造的“陈权德变卖厂房是经过法定代表人杨碧君同意”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法官舒志宏在本案审理中偏坦小飞燕,故意违背事实和程序的行为:
一,庭审中多次阻止本人发言;拒收本人提交的证据(阅后退还给本人);
二,剥夺天发公司代理律师对伪证证人发问的权利;
三,不顾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违法指定再审。
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一、二审判决合情、合理、合法,没有任何瑕疵。本案就是***主席所说的那种“不需要很多法律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对错”的案件。舒志宏偏要做那种没有良知的法官。舒志宏指定本案再审,***不是缺乏对本案的认知和了解;也不是对法律适用的对错;更不是工作的疏怱。而是出于个人目的,肆意践踏法律,办人情案。舒志宏和小飞燕之间的利益勾兑、钱权交易的问题,本人暂时还未掌握实质证据,但一定会尽力设法追寻。为了维护天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恳请上级领导对舒志宏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依法撤销该指定再审枉法裁定书。谢谢!
此致!
控告人:杨碧君。
2024年8月21日
附证据如下:
1,房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
2,陈权德陈正涛买房款收条3张
3,浏阳市公安耐对阚敬柱的调查笔录:①,第4页19行记录阚敬柱的原话:“陈正涛踉我讲好的价格是428万元”;②,第5页16行记录阚敬柱的原话:“没有签协议”
4,我公司向法院的《调查申请书》和听证笔录第13页3行“现在陈权德已将工厂卖了,请法院调查”。
5,浏阳市人民法院对陈权德的询问笔录和《听证笔录》。
①,浏阳市人民法院询问笔录第2页16~18行原文:
审:据杨碧君讲你经手把公司资产处置给了小飞燕食品公司,是什么情况?
陈:我经手把年余厂厂房租给陈正涛……。陈正涛讲他是帮小飞燕租房。
②,浏阳市人法院的《听证笔录》第12页11、12行原文:
审长:现在厂房状况?
陈权德:小飞燕租了做机械加工,我经手出租的。
6,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3869号案庭审笔录:
①,第8页2~4行原文:
审:被上诉人,你方有没有买下天发公司厂房?有没有把厂房转租给他人?
小飞燕:我方没有买下天发公司厂房,也没有转租厂房的事实。
②,第8页12、13行原文记录了小飞燕的陈述:“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得出的证人证言意见内容为小飞燕买下了该场地,该情况与事实不符,证人证言不应采纳”。
7,浏阳市公安局2018年9月18日对陈正涛的调查笔录;
笔录第4页第2行起至第5页第7行止,记录了陈正涛7次付给陈权德240万元和5次陈秒清100万元买房款的详细情况。包括付、收款账号、金额、时间、付款方式等。
8,小飞燕和国强包装厂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8,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9237号案庭审笔录第17页5~7行原文:
审判员:你签订协议时,是否告知或通知年余厂踉天发搪铝厂的法定代表人?
被陈:没有通知也没有告知。
10,浏阳市公安局2018年10月5日对陈权德的讯问笔录
第3页19~21行记录了陈权德的原话:“2014年我将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土地转卖给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的事情是我私自转卖的,属于个人行为,不是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要我转卖的。”
1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6494号案庭审笔录。
1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申602号行政裁定书。
13,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案卷材料。
备注:杨碧君先生处备有上述全部证据材料,供有关部门和个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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