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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中级法院违法不移交行政违法案件

2023-11-01 06:31 评论 人已围观

简介广东汕尾中级法院违法不移交行政违法案件——两次的书面答复都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近日,笔者接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居民蔡楚填的反映称:因为(2023)粤15民终442号...

广东汕尾中级法院违法不移交行政违法案件

——两次的书面答复都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近日,笔者接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居民蔡楚填的反映称:因为(2023)粤15民终442号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时,蔡甲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南在法庭上举证的时候,公开举出了一份申请人吸毒的登记信息材料。申请人当时就指出了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隐私。于是,蔡楚填按照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告知,依法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移送行政违法案件,并向该院递交了《移送行政违法案件申请书》。

2023年9月14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蔡楚填信访事项的答复》如下:

蔡楚填:

你于2023年8月30日通过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已办理经核查。你信访涉及的案件办理过程程序合法,无证据显示办案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你反映的情况实际系对我院做出的(2023)15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中”的规定,你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依法向我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述答复完全是答非所问,驴唇不对马嘴,蔡楚填在《移送行政违法案件申请书》里根本就没有反映“办案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蔡楚填进一步依法书面向汕尾市中级法院申请移送行政违法案件。

2023年10月23日,汕尾市中级法院作出《告知书》称:

蔡楚填:

关于你方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访反映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关于上诉人蔡应普与被上诉人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蔡甲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15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你方系上诉人蔡应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现你方提出蔡甲林、蔡桂南存在非法公开散布你方戒毒信息,侵犯你方隐私及故意诽谤、侮辱你方人格、要求本院立即移送蔡甲林、蔡桂南非法散布你方隐私信息的行为,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查清蔡甲林,蔡桂南获取隐私信息的来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菲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不属本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如你方认为权利受到侵犯,可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

这第二次的答复,仍然是答非所问,驴唇不对马嘴,蔡楚填从来没有在《移送行政违法案件申请书》反映这起经济纠纷属于“经济犯罪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请问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两次作出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吗?

2023年10月25日,蔡楚填到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该院的信访接待人员根本不正面回答蔡楚填的问题,而是一个劲地告诉蔡楚填已经给民一庭处理了。

此案的审判长许少棠同志为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这两次答复也是许少棠这个合议庭的法官做出的。

作为共和国一级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庭长,其法律水平居然如此之低,居然连当事人申请的是什么都弄不明白,这位许少棠先生究竟是怎样爬上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的位置的?

我们怀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的水平是不是都像许少棠先生这样?许少棠先生这样的法官能办理案件吗?许少棠先生这样的法官不枉法裁判才怪。

还有,蔡甲林、蔡桂南父子和汕尾市中级法院的领导和法官没有密切关系?

请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能够就此问题进行公开解释,纠正错误行为,并杜绝今后再发生此类问题。

    2023年10月31日星期二


移送行政违法案件申请书

——请移送非法散布戒毒人员的信息给公安机关

申请人:蔡楚填,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441522197305070035,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新楼新平一巷8号,电话13699784456

被申请人:蔡甲林,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二片。

被申请人:蔡桂南(蔡甲林儿子)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二片。

举报请求事项:

    1、请立即移送被申请人非法散布申请人隐私信息的行为,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查清被申请人获得申请人隐私信息的来源。

2、请及时作出处理,并依法给申请人书面答复。

事实和理由:

2023年5月25日15时,(2023)粤15民终442号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申请人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应普(别名蔡红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被申请人蔡桂南作为原审被告蔡甲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被申请人蔡甲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南在法庭上举证的时候,公开举出了一份申请人吸毒的登记信息材料。申请人当时就指出了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隐私。

2023年7月17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粤15民终442号记载:

“蔡甲林补充提交证据:蔡楚填的犯罪记录,拟证明蔡楚填是贩毒吸毒威胁恐吓的惯犯。对此,蔡应普质证认为,证据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犯罪记录没有原件,蔡楚填吸毒不等同于犯罪分子。即使蔡楚填构成犯罪,其也有资格代理其父亲。北池村委会质证认为,对蔡楚填的犯罪记录的真实性由法庭核实,关联性与本案无关。”

《戒毒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被申请人非法获取申请人的隐私信息,非法散布申请人的隐私信息,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依法向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举报上述违法行为,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告知申请人:此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笔录还称此案件应该由发生地的法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查处。

为此,特申请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移交,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蔡楚填(签名)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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