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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偷拆厂房被确认违法却不同意赔偿 ——太原市晋源区法院做出的一份行政判决原被告

2021-09-25 21:08 众说风云 人已围观

简介夜间偷拆厂房被确认违法却不同意赔偿——太原市晋源区法院做出的一份行政判决原被告都上诉左起:牛刚林,庄建福,朱以山2021年9月24日,正在准备上诉的清徐县春江种...

夜间偷拆厂房被确认违法却不同意赔偿

——太原市晋源区法院做出的一份行政判决原被告都上诉


左起:牛刚林,庄建福,朱以山

2021924日,正在准备上诉的清徐县春江种植有限公司,上诉状还没有交上去,突然收到了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被告清徐县自然资源局的上诉状。

案件的起因是:

2019716日凌晨两点左右,被告清徐县自然资源局偷着对原告清徐县江春种植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的钢结构彩钢板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

清徐县江春种植有限公司依毅然提起了行政诉讼。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0110行初247号行政判决,认为:

本案中,被告清徐县自然资源局对于拆除原告江春种植有限公司房屋的行为,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据,故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清徐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清徐县江春种植有限公司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之后,清徐县江春种植有限公司再次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202199日,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0110行赔初15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被告清徐县国土资源局赔偿清徐县江春种植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而清徐县江春种植有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0万元以上,可得利益损失70万元以上。

就在清徐县江春种植有限公司研究上诉的时候,被告清徐县国土资源局率先提起了上诉。

原告清徐县江春种植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充分和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但是,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却不予采纳。

被告清徐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而且他们的违法行为是在夜间偷拆的,具体损失原告不可能完全清楚,不可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此案中,被告清徐县国土资源局在夜间偷着强拆原告的房屋和其他生产材料,应当被告清徐县国土资源局承担举证责任。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此案如何裁判,我们将拭目以待。

2021925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徐县春江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西谷乡东木庄村榆古路北1号

法定代表人:牛刚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徐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清徐县文源路东段48号

法定代表人,孙俊,局长

上诉请求

1、要求撤销晋源区人民法院(2021)晋0110行赔初15号行政判决书,并改判被上诉人恢复违法强拆上诉人厂区建筑及机械设备原状,或者赔偿直接损失50万元

2、赔偿可得利益72.5万元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关于被上诉人违法强拆上诉人厂区建筑及毁坏机器设备一事,晋源区人民法院已经(2019)晋0110行初24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上诉人实施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晋源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请求赔偿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是依法成立并合法经营的食用菌种植基地,上诉

人所占用的土地是依法流转后取的土地使用权,所建房屋厂区是经东木庄村委会,西谷乡政府、清徐县农业局、清徐县发展改革局批准建设的生产厂房,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规划利用要求,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

在筹建基地前期,上诉人已将盖有东木庄村委会、西谷

乡政府、清徐县农业局、清徐县发展改革局签字盖章的《农业设施用地审核意见表》呈交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消极怠工,不履行法定职责,致土地备案手续不能及时完成,而被上诉人不仅不能反省自己尸位素餐、不尽职守的行为,反而认定上诉人违法占地,不履行法定程序、暴力强拆,造成了上诉人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仅以“涉案土地并未依法备案”而为其开脱罪责。未完成备案手续责任是被上诉人久拖不决造成的,且完成备案只是手续不全并不能与违法占用等同,违法强拆,暴力毁损就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罪责相当的代价,何况山西省自然资源局【晋自然资公开告知(2021)49号】信息公开告之书明确案涉土地为“现状地类为工业用地”,而非农用地。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资产评估报告》置之不理,而又不

能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对于鉴定结论,只有存在违法、和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做出结论才不予采纳。上诉人聘请的鉴定单位是具有国家资质的合法部门,其结论客观公正。一审法院把不能鉴定的原因转嫁给了上诉人,被上诉人进行强拆有现场录相,照片等诸多证据,不难做出损失数额的结论,另外实物损坏可采取倒推方法,设计建立同样尺寸、样式制造成本并非验难事。原审法官既非建造师、又非设计师就信口雌黄判决赔偿十万元,巧妙使用“酌情“二字隐藏了盲目判决的主观臆断作法,严重的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怂恿了被上诉人违法暴力行为,官官相护表现的淋漓尽致,请问十万元赔偿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 请求。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清徐县春江种植有限公司

二0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