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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行使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

2022-08-04 16:36 评论 人已围观

简介正确行使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 ——不是告的次数越多,才越更受到重视诉权,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

正确行使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 ——不是告的次数越多,才越更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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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利。广义的诉权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一个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不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话,就会构成滥用诉权,而滥用诉权,非但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诸多不利影响。

有的人,因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就多方反复行使自己的诉权;有的律师,也采用这种滥诉的方式来达到目的;更有的人和诉讼代理人认为,告的行政机关级别越高,次数越多,才更能引起上级领导的注意。特别是在一些行政诉讼中,似乎这样做,能够给被告造成的压力更大。其实不然。

500笔者认为,盲目地,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滥用诉权,滥用信息公开权力,会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第一,没有必要的滥诉,不但会浪费司法资源,更会导致你自己迎接不暇,浪费精力和财力。

第二,受理案件的法院和应诉的行政机关会认为你不懂法。

第三,非但不会引起重视和同情,反而会让参与审理的法官和应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你产生反感。

第四,容易被扣上恶意诉讼的罪名。

行政机关都有自己专门的法制机构,他们还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应诉,还可以委托律师应诉,就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场,人家也几乎不用亲自准备材料。用自己的一己之力,试图用多诉,滥诉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是很难有成果的。

笔者建议,应当按照如下原则来行使自己的诉权:

第一,衡量一下这个起诉是否有必要,没有意义的和意义不大的起诉,不要去搞。

第二,能不能往后延。如果能够往后延,最好往后延,有可能到时候不用诉就可以达到目的。

第三,能不能和其他诉讼合并。凡是能够合并的,一律合并,你在折腾人家的时候,首先折腾的是你自己。

第四,有多少胜诉的把握。没有一半以上把握的案子,最好不要提起诉讼,条件不成熟的案子不要诉讼,或者等条件成熟了再提起诉讼。

第五,考虑一下,这次胜诉如果失败了,你怎么办,你能不能输得起。

第六,在诉讼中,要做到稳准狠。稳就是稳住阵脚,心态要好,不急躁冒进;准就是列举被告要准,适用法律要准,认定事实要准;狠就是对你的对手不留情面,对枉法裁判的法官不留情面,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第七,有理有据的事情坚持到底,无理无据的案子立即放弃。

总之,如何解决难题,如何让自己的案件尽快走向正常轨道,需要认真反复的思考和慎重研究,不要总把自己的败诉归结于司法腐败,要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2020年7月2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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