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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涉嫌虚假诉讼,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2022-11-29 09:11 第一现场 人已围观

简介房屋买卖涉嫌虚假诉讼,法官涉嫌枉法裁判——没有卖方签字的合同却被认定有效主题词:通州 宋庄 邓尚民 邓东民 律师 刘向东 黄树平 租赁 多处矛盾 正文:国庆长假...

房屋买卖涉嫌虚假诉讼,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没有卖方签字的合同却被认定有效


主题词:

通州  宋庄   邓尚民   邓东民   律师   刘向东  黄树平   租赁   多处矛盾  

正文:

国庆长假刚过,在外地调查工作的笔者就接到了北京市通州区居民邓尚民打来的电话,希望尽快与笔者见面,以便于把自己案件的有关情况详细向笔者介绍。于是,笔者便安排了时间。

一、约定出租的房屋还没有到期产生纠纷。

邓尚民1993年3月1日,经过原通县土地管理局批准,邓尚民在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416号院落199.57平方米的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了63.93平方米的住宅,通县国土资源局为邓尚民颁发了通集建(93宋)第02—82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9年9月19日,本村一位学校退休教师邓庆海要购买申诉人的房屋,但是,由于邓庆海没有支付给邓尚民约定的买房资金一万五千元,邓庆海只支付了邓尚民一万元,买卖双方均没有在买卖协议上签字,购买的房屋口头改为租赁二十年。

邓庆海去世之后,房屋由邓庆海的儿子邓东民经管。2006年,邓东民将涉案的房屋转租给了河北承德的黄树平。后来,邓东民收回了租出去的房屋。

2016年,京秦高速公路开始建设,其中的通州段就在案涉房屋的后面。

房屋租赁还没有到期的时候,邓东民在伪造证据的情况下,将黄树平起诉到法院,列邓尚民为第三人。由此,邓尚民因为租赁房屋产生了纠纷。


二、邓尚民被列为第三人。

为了达到自己占据租赁房屋的目的,邓东民在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向东的策划之下,以黄树平为被告,以邓尚民为第三人提起了确认合同有效之诉。

2018年11月19日立案,2018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独任审判员为梁涛。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向东作为邓东民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黄树平既未出庭应诉,也没有做出任何答辩。因为这个案子与黄树平根本无关。

邓尚民在庭审时提出了自己的异议,并进行了举证,

对于邓尚民提交法庭的证据:马长福的证言、邓尚海的证言、杨建军的证言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没有在判决书中说明不采信的理由,通州区法院以一句“第三人邓尚民并未就此提交其他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将邓尚民提交的全部证据一概予以否认。

邓尚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不被法院理睬。

2018年12月1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2民初41072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邓东民与被告黄树平于2017年10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邓尚民依法上诉,通州区法院原审法官被以不是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不予受理。


三、邓尚民起诉房屋的所有权。

判决刚一生效之后,2019年1月2日,邓尚民就以邓东民为被告,依法提起了民事诉讼。邓尚民的起诉费了不少周折才被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立案。

为了把握起见,邓尚民聘请了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婷婷担任委托代理人。

2019年6月11日,此案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第七法庭开庭审理。,独任审判员是王晓艳。

被告邓东民的委托代理人仍然是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向东。

2019年6月28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12民初1361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邓尚民的诉讼请求。

邓尚民上诉之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京03民终13349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

邓尚民申请再审被驳回,申请检察监督,不予支持。


四、谈话笔录存在的自相矛盾和暴露的问题。

第一,邓东民姐弟四人的谈话笔录不符合事实。

2018年12月12日下午16时,审判员梁涛找长女邓学民、次女邓荣民、长子邓华民、次子邓东民谈话。

因为邓东民是案件的当事人,这一次谈话笔录不应该在现场。

请看倒数第五行以下的内容:

?涉案房屋情况

邓学民、邓荣民:谷秀芳去世时口头遗嘱将涉案房屋分给邓学民和邓荣民。在邓庆海去世后,二被谈话人将邓尚民与邓庆海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给了邓东民,由其负责该房屋的出售事宜。之后,邓东民将房屋出售给黄树平,价款2.8万元,该笔款项由兄弟姐妹四人分配。

既然遗嘱将涉案房屋分给邓学民和邓荣民,为何“将房屋出售给黄树平,价款2.8万元,该笔款项由兄弟姐妹四人分配”?不能自圆其说,这次谈话的内容不应该采信。

第二,    高俊荣、黄晓燕的谈话笔录完全不可信。

1、既然黄树平都把当被告不在乎,根本不会在乎送达什么判决书。

2、已经离婚了的女人,不可能专程到法院为前夫的行为堵漏洞,更何况是和现任的夫人一起去的,更加不可能。

3、高俊荣没有带身份证,法官怎么知道她就是高俊荣?怎么知道她就是黄树平的前妻?

4、法官问,两个被谈话人一起回答,这就是通州区法院的法官采集证据的一贯做法?

5、收到全款有没有证据?是现金还是转账?和黄树平已经离婚,没有资格和权力收取房屋买卖的款项。

6、高俊荣不但没有带身份证,而且。连签字也不是该人,亲手写的,恐怕只有法官心里清楚。

7、原被告申请,法官根据哪一条法律询问高俊荣和黄晓燕?

8、被谈话人的第一句回答,只能是法官才会想到,就是“请法官拍照取证”,一个连自己的姓名都不会签的人怎么会想的那么多?

高俊荣、黄晓燕的谈话笔录完全不可信。

9、黄树平和现任妻子为何不在一处居住?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黄树平居住地是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韩家店乡阿虎沟村3组6号,黄树平现在的爱人黄晓燕却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宽街村128号,夫妻不在一起居住,不符合常理和常规。

第三,对2019年6月28日的谈话笔录没有采信。

1、       对马长福的证言没有采信,也没有解释。

2、       法官居然不下裁定,在谈话笔录里就不准许原告申请的鉴定违法。


五、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

2018年12月11日的开庭笔录存在的问题。

在第六页上数第七行:

?涉案房屋何时交付给你

原告:今年9月30日黄树平的姑爷李家和居住,我租给他的,每月1000元,合同上的手印是黄树平的,收条也是黄树平本人打的。

1、       此处问的是“涉案房屋何时交付给你”,原告啰里啰嗦说了这么多没有用的,也没有回答法官的问题。

2、       黄树平写的收条,按的手印,黄树平如果不是傻逼,不可能不收钱,黄树平收的钱,说明了2018年9月30日,房屋还是黄树平的,是黄树平租住,1000元是黄树平转租的价格。

3、       有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2017年10月22日,黄树平委托他的姑爷李家和将涉案的房屋卖给了邓东民,黄树平把买房子的大事都交给了李家和办理,黄树平不可能收取李家和的每月1000元租金。

4、       2018年9月30日,黄树平能够自己写收条收钱,为何2017年10月22日卖房子大事却交给了李家和?

邓东民此处的回答不但答非所问,而且编造了不存在、不可能的事实。

六、法院判决的违法之处。

1、原审不同意邓尚民的鉴定申请违法。

按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鉴定的申请的情形。另外,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原审法院不准许鉴定,违反了当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邓东民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

(2018)京0112民初410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7年10月27日,邓东民通过刘红兵账户向案外人高俊荣账户转移支付70万元。而房屋买卖协议上是转账到二女儿账户70万元。是转了两笔?还是转的都根本不是房款?刘红兵何许人也?邓东民没有账户吗?黄树平没有账户吗?

3、如果是购买房屋,不可能不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邓庆海是原来当地学校的教师,如果是购买邓尚民的房屋,不可能不向申诉人索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且,两次转卖,也都没有索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此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自始至终在邓尚民处,邓东民作为当地的居民,完全知道买卖房屋和宅基地必须要交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4、没有及时办理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手续佐证了没有买下房屋。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一款规定:

“村民因买卖房屋等原因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买方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手续。”

而且,邓东民及其被申诉人的父亲也明知道上述规定,被申诉人没有及时依法申请变更,就是因为根本没有买下申诉人的房屋。

5、买卖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即使存在买卖关系也是违法的。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执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诉,由区、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6、邓东民同一年两次购买房屋价格差别过大,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2017年6月22日,邓东民从朱霞手里买回了415号院子的房屋,即涉案房屋的东邻,支付了600万元人民币。

时隔四个月之后的2017年10月22日,距离拆迁的时间更短了,却只花了75万元人民币。如果不是碰上傻逼,是不会如此低价卖给邓东民的。如果邓东民不是傻逼,也是不会以600万元的价格买下朱霞的房屋的。而且,邓东民购买的朱霞的房屋,拆迁只给了大约400至500万元。

两次购买同等地段相似规模的房屋,差别巨大,涉嫌证据造假和虚假诉讼。

7、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违法。

因为农村房屋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农村房屋含有福利性,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城镇居民,都是无效的。

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村民因买卖房屋等原因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买方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手续。”

邓东民、黄树平、还有朱霞,购买的房屋违反了上述规定,侵害了集体的合法权益,其交易即使存在,即使是真实的,也违法。可是,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却裁判了不只一起此类的案件。

8、法官王晓艳在明知原被告双方均未在契约书上签字的情况下,故意违背原《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490条做了同样的规定。

王晓艳明知买卖合同不能成立,却故意违法枉法裁判。



另据当事人邓尚民介绍,朱霞和刘向东是夫妻关系,我们没有对此进行调查。

 

一起简单的案件,弄得出现了如此多的自相矛盾和违法之处,真可谓千疮百孔,笔者实在是大开了眼界。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根据以上的总结和分析,笔者认为,此案已经构成虚假诉讼,建议受害的当事人举报追究对方当事人和有关提供虚假证据的个人虚假诉讼犯罪的刑事责任。

此案是否涉嫌审判人员故意枉法裁判和代理律师参与了枉法裁判,我们将进一步调查研究,并将违法犯罪线索陆续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予以密切关注。

邓尚民的联系电话:13241604273。

2022年10月20日星期四于北京



编后话:

文章形成之后,我们专程挂号邮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农村农业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邓东民、黄树平等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因为没有具体收件人退了回来,其余的均已经于2022年10月22日至25日之间收到。期间,邓东民给笔者打来了电话,称让邓尚民找法院,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有任何电话和书面表示。

现将此文公开发布,发布之后,如果有单位和个人有任何异议和意见,欢迎随时提出,我们将给与充分的高度重视。

2022年11月29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