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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公证了的法律文书,被告居然不予公开

2022-03-18 22:17 评论 人已围观

简介已经公证了的法律文书,被告居然不予公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徐良诉镇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朱以山和徐良的父亲徐登光先生2022年3月17日星期四下午两...

已经公证了的法律文书,被告居然不予公开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徐良诉镇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

朱以山和徐良的父亲徐登光先生

2022317日星期四下午两点半,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徐良诉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

原告徐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以山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一个负责人和一位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当地多个人闻讯赶来参加了旁听,特别是徐良接近八十岁的父亲徐登光也来到法庭旁听。

庭审中,我们得知,被告永寿镇人民政府居然不依法公开已经公证的法律文书,尽管这些法律文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被告主动公开,被告每一次公开,都是挑选那些无关紧要的信息予以公开,而且,每次公开的都不完全一样,让原告徐良无所适从。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2022318日星期五

 

在徐良不服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的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刚才的法庭陈述,法庭调查和质证,现在,我代表原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首先,被告不顾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继续故意推诿。

对于原告申请被告应该公开的拆除鸭场和鱼塘的法律文书及其安置补偿方案,声称“不属于永寿镇人民政府公开的范围,该信息可以向区水务局申请公开。”

已经生效的(2018)川1403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判令被告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徐良于2018年8月12日书面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已经生效的眉东府复决字﹝20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已经“决定责令永寿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2018年8月12日书面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已经生效的(2018)川1403行初47号行政判决书经过审理查明(第七页):眉山市东坡区水务局未印发你申请事项法律文书,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你需要了解的情况,建议你向永寿镇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被告再次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推给眉山市东坡区水务局违反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被告根本就没有公开强拆申请人一家的法律文书。

被告只公开了部分安置方案和结算材料、房屋计算清单,根本就没有公开强拆原告一家房屋,鸭场和鱼塘的法律文书。

三,被告公开的安置方案与以前的答复不一致,涉嫌伪造安置方案。

2015年3月17日,被告做出的《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人民政府关于徐登光反映拆迁未安置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三期安置区安置点人口1192人。

而被告这次公开的《安置方案》称:三期安置区工程位于蔬菜村(原永利村),占地150亩,共安置人口1094人。

比原来的答复少了98人。

请问,为何出现两个结果?究竟哪一个为准?

四,被告给原告的安置补偿标准过低,面积混乱。

现在仍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

“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原告砖混和砖木结构的房屋,被告居然每平方米只给180元至380元,建造房屋的原材料都不够。

这些标准,没有经过评估,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

原告一家徐登光、徐良、徐勇三户的房屋,面积和计算,没有申请人签字,在事实上均存在严重错误。

五,被告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根本就没有“拆除部分鸭场和鱼塘现场的录像和财产明细”。

被告一面告知申请人向区水务局申请信息公开,一面又无中生有,给的公开里既没有鸭场和鱼塘的财产明细,也没有录像。

被告给的两张光盘只是拆除房屋的极少一部分录像。

我们不知道,被告害怕的是什么?隐瞒的是什么?

六,拆除房屋现场的录像残缺不全部,没有财产明细。

拆除房屋现场的录像根本就不全,一般情况下,拆除房屋现场的录像应该包括至少三个主要方面:

第一,房屋被拆毁之前的原状和财产原状。

第二,房屋被拆除的过程。

第三,房屋被拆除之后地面的清理情况。

被告公开的信息没有这些。

七,被告没用给原告补偿的任何证据。

被告自始至终,只是承认和答应应该给原告安置补偿,这已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关于永寿镇永江村3组村民徐登光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眉东府信复﹝2013﹞12号文件所证明,但是却根本没有补偿,如果没有书面处理意见,请被告永寿镇政府将对原告进行补偿的证据拿出来。

十,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没有告知原告法律救济途径。

被告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告知原告如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原告无法知道,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被告为何如此害怕原告有合法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给原告信息公开违法,请依法公正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良

              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以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