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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郓城:一份证明证实了四个违法犯罪事实存在

2022-06-02 18:11 第一现场 人已围观

简介山东郓城:一份证明证实了四个违法犯罪事实存在——把违法借用账户转移资金说成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笔者作为山东昆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从202...

山东郓城:一份证明证实了四个违法犯罪事实存在

——把违法借用账户转移资金说成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


笔者作为山东昆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从2021年4月份开始为于目金代理和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郓城分公司、郓城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拖欠6千余万元工程款纠纷一案。

2022年5月27日,于目金先生将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提交给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让笔者审阅。

其中一份《委托收款证明》的证据,让笔者看了以后极其震惊。

这份证据正文只有短短六行文字,却信息量极大,请看全文:

委托收款证明

县财政局:

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是郓城县交通运输局辖的国营企业,承担了郓城县农村道路建设的任务。最近因债务纠纷我公司对公账户被冻结,为了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现由请委托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所属公司山东郓州交通开发集团右限公司代我公司收款,等债务危机解除后,山东郓州交通开发隼团有限公司把该笔款项拨付给我公司使用。特此委托。

委托收款单位:

户名:山东郓州交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1592500104003093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郓城支行

2021年5月27日


委托单位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和被委托单位山东郓州交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证明上加盖了公章和财务章,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加盖了公章。

这份证据是郓城县人民政府提交给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郓城县人民政府显然也完全认可《委托收款证明》所证明的事实。

这一证据可以证明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至少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  恶意转移资产涉嫌拒执罪。

经过进一步了解,2021年7月,他们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冻结账户的时候就开始了通过山东郓州交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资金,据不完全统计,已经非法转移三千多万元资金。本来是违法转移资金,还美其名曰“为了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  违纪违法经商办企业。

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和山东郓州交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都是郓城县交通局管辖的企业,企业的资金支付,都要经过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的批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公然违反上述规定经商办企业,应当给与其处分。


第三,  违法招投标。

多年来,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把持下的修路工程招投标,

都是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然后,统统交给自己控制的企业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来施工,这和自己招标,自己投标没有任何区别,肥水不流外人田。郓城县绝大多数有资质的路桥公司只能以个人的名义承包一段工程,就像于目金一样,还被处处刁难和克扣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可以说,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的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郓州交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真是胆大妄为,敢于违法犯罪的胆量之大令人叹为观止。

郓城县人民政府既然已经知道他们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我们深信,他们一定能够从严从重处理,***不会姑息。

目前,于目金也正在陆续将他们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举报到有关国家机关。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继续予以密切关注。‘

2022年6月2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