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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属单位申请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鉴定

2023-01-16 21:06 第一现场 人已围观

简介被告下属单位申请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鉴定——两级法院审不清基本事实并无视法律明确规定主题词:王四棉 山西省 太原市 清徐县 凤仪街 住建局 法院 变更诉讼请求 危房...

被告下属单位申请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鉴定

——两级法院审不清基本事实并无视法律明确规定

主题词:

王四棉  山西省   太原市   清徐县   凤仪街   住建局  法院   变更诉讼请求   危房   鉴定

正文:

山西清徐,历史悠久,人文荟萃,迄今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这里不但是文学大师罗贯中先生的故乡,更是三皇第一的尧帝最早登基建都的地方,山西老陈醋的发源地就是清徐县。

本文的当事人王四棉就住在这个县城。

一、  政府改造道路工程,把61户居民的房屋改成了危

房。

1985年,王四棉一家在清徐县凤仪街142号汽车站附近购买了砖混预制结构和砖木结构的门市房五间,面积为339.05平方米,用于出租,其日常生活过得非常平稳安逸,

随着清徐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凤仪街道改造工程在2019年6月动工改造以后,他们一家的正常生活和其他60户居民一样,房屋因为道路改造,正常的门市房变成了危房。

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清徐县凤仪街改造施工过程中,在已做过地质钎探,已知施工区域为湿泻性黄土及流沙层的情况下,他们只图省事和自己方便。本应在有效范围内(离王家房屋地基仅1米左右)采用长久性支护隔离的方法施工,却采用钢板桩临时支护的施工方法,致使王四棉家房屋基础架空、下沉倾斜、墙体及屋顶多处裂缝,房屋变成了不能用的危房。

二、没有经过产权人同意和认可,对房屋损毁危险情况进行了鉴定。

道路改造工程完工之后,2020年10月9日,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下属单位清徐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61户居民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委托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做出了《工程质量检验报告》(也称鉴定报告)。

检验报告鉴定王四棉的房屋损害程度为:C级。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将危险房屋按其受损程度划分为A、B、C、D四级。C级标准为: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尽管这样,也没有将《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给任何一户房屋遭受损害的居民。

后来王四棉找鉴定单位和对方当事人索要,均被拒绝。

三、  四家单位制作格式合同与居民协商补偿。

在大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检验报告作出之后,由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清源镇街道办公室四家单位作为甲方自行制定了《凤仪街房屋补偿协议》,对在道路施工过程中61户(乙方)受损房屋同意进行补偿。其中第五条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向临汾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这一条就是说,只要双方发生争议,也就是清徐县的工程项目,必须向施工单位的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甲方在设计格式合同的时候,就在设法算计61户居民。

其他60户通过不平等协商,认可了他们的条款,达成了补偿协议,由于王四棉家的房屋较多,损害较重,王四棉也不认可第五条规定,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王四棉要求按照补偿协议中由甲方安排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按照国家修复标准进行修复。可甲方竟然不同意自己写在格式合同的条款!只给49344元,让王四棉自行修复,王四棉经过测算,其实,这点钱根本修复不下来,修复之后的安全性也不能保证。

2019年8月以来,王四棉多次向太原市便民服务热线、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徐县东湖街道办事处、信访局等部门反映房屋受损问题,都互相推诿,都没有任何明确书面答复。

四、危房无法出租,造成的巨额损失。

在此处的门市房,王四棉常年对外出租。

其中的两间房现在的出租合同是2017年12月25日和王忠信签订的,用来经营室内装饰材料,每年租金14000元,一直用到2023年。

但是由于凤仪街道改造工程实施以来对其的房屋造成损害,使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租。双方在2019年12月31日解除了租房合同,给王四棉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王四棉房屋从此不能继续出租。

五、一二审法院的枉法裁决。

无奈之下,王四棉只好以财产损害赔偿为案由,将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徐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和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他们三家单位起诉到清徐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7日,清徐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王四棉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三被告对其被损坏的房屋恢复原状、消除

安全隐患或重作。在恢复前,如出现坍塌、掉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三被告承担全部责任;2、请求判令三被告对因解决该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2万元,医疗费用5万元;3、请求判令三被告因其家房屋成为危房,是原租户担心生命财产安危而不再租用其房屋,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1000元直至房子重新出租为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清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有如下两种错误认为:

之一:考虑到恢复原状难以实现,故临汾市政工程公司应按照检验报告折价赔偿王四棉,

之二:王四棉请求因此事造成其房星成为危房。导致不能继续出租造成的经济损夫21000元,因王四棉在庭审中认可案涉房屋其中的3间用于出租经营饮店,故对其请求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2022年1月27日,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012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

由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目内支付王四棉财产损害赔偿金49344元用于王四得自行恢复房屋原状的费用;

二、驳回王四棉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主审法官杜丽芬,人民陪审员陈瑢和人民陪审员贾慧绒。

王四棉不服一审判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期间,王四棉气愤过度,不幸于2022年3月21日去世。王四棉的妻子李润莲,儿子王志斌、王瑞斌继续主张权利并参加诉讼。

2022年5月1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1552号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二审组成人员是:审判长李晶,审判员温冠华、关文静。

六、一二审判决的违法和错误之处。

经过我们认真分析研究,一二审判决存在如下错误和违法之处:

1、违反不诉不理的原则。

“不诉不理”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具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二是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人民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之规定,上诉人在其房屋受损后,有权请求侵权人将其受损房屋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另依据“法院的判决职能应针对诉讼中当事人的诉求作出”的原则,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房屋损失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前提,而本案中申请人自始至终未提及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房屋危害损失,一审、二审法院超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实为违法判决。

2、被告提交的《鉴定报告》违法。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4〕第4号)第七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清徐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既不是房屋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它没有任何资格和权力将王家的房屋委托他人进行鉴定,更何况,清徐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是被告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单位,他们与此案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才是,他们存在故意将评估损害降低的可能。

3、一二审法院对于究竟是谁委托的危房鉴定这一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认定:临汾市政工程公司委托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风仪街两侧61户房屋进行了鉴定,并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了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而事实是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清徐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做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详见报告第一页。

4、《鉴定报告》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清徐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只是一个和本案无关的,被告下属的事业单位,不是办案机关。

5、原审只判决临汾市政工程公司承担责任不符合事实。

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徐县清源镇街道办公室四家单位作为甲方共同制定的《凤仪街房屋补偿协议》,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清徐县清源镇街道办都是赔偿义务人,都是侵权主体。

6、被告维修不了,却让原告维修不当。

“考虑到恢复原状难以实现,故临汾市政工程公司应按照检验报告新价赔偿王四棉,”

被告作为地级市的市政工程公司恢复如果难以实现,原告自己恢复更不可能,说明鉴定报告没有将实际危害程度鉴定到位。至少应该让被告负责维修才对,原告也不要求维修费。

7、不支持原告方的损失错误。

在一审和二审时,原审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家门面房原出租情况照片、现出租情况照片、《解除租房协议》、房屋受损前后照片,且原两个租户都愿出庭作证,是法庭没有要求证人出证,完全能证明房屋不能出租完全是因房屋受损所致。不支持原告方的租金损失错误。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审理此案的法官,究竟和对方当事人是什么密切的关系,才如此明目张胆地枉法裁判?

现在,此案二审判决已经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并已经开庭审理,我们期待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证判决。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

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王瑞斌的联系电话:15383461706

2022年12月10日星期六于北京


编后话:

本件形成之后专程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清徐县人民法院,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清徐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经过中国邮政查询我们得知,他们分别于2022年12月12日和13日收到,截止到发稿时止,只有一位自称是清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打来了电话,说自己的单位需要等一等再做书面答复。其他的单位和个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回复。

为此,将此文在此公开发布,所有没有来得及书面回复的单位,在本文发布之后,均可随时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给与高度重视并给与在互联网发布。真理只有一个,并且会越辩越明。

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