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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的答复被市政府撤销

2022-05-09 21:48 纪实频道 人已围观

简介生态环境局的答复被市政府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支持了何会平的正当请求近期,笔者通过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居民何会平了解到,2022年5月9日,四川省眉山...

生态环境局的答复被市政府撤销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支持了何会平的正当请求

近期,笔者通过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居民何会平了解到,2022年5月9日,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向何会平送达了眉府复决字(202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但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子纠正。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ニ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4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全面支持了何会平的请求事项。

事件的起因是:

2022年1月13日,眉山市东坡区交通运输局故意弄虚作假的情况下,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永华高架桥和申请人家开展了噪音检测,具体经办人是彭贵平。

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告知检测结果,2022年2月19日,申请人何会平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如下内容:1、检测过程中此处通过车辆的型号和数量;2、此处噪音检测的结果。3、贵局对此处噪音超标的查处结果。

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做出《信息公开答复书》。

何会平对此不服,在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的指导和建议下提起了行政复议,才出现了上述结果。

眉山市政府支持了何会平的请求事项,支持了公平正义,

希望何会平一如既往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做进一步密切关注。

2022年5月9日星期一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何会平,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511122197110276902,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永华村1组,电话:18180097681。

被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生态环境局,法定代表人:叶飞,住所地地址 : 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15号,电话 : 028-38115122

因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提起如下申请。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3月4日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对申请人2022年2月19日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全面答复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月13日,在东坡区交通运输局故意弄虚作假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永华高架桥和申请人家开展了噪音检测,具体经办人是彭贵平。

在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告知检测结果,2022年2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函方式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如下内容:1、检测过程中此处通过车辆的型号和数量;2、此处噪音检测的结果。3、贵局对此处噪音超标的查处结果。

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做出《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存在如下违法之处:

1、被申请人没有主动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公开已经违法,申请人申请公开,仍然推诿不予公开,违反了上述规定。

2、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申请人申请的是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不是一般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

退一步讲,申请人申请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被申请人也要告知通过哪个相应渠道提出。

3、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查处永华高架桥位置的噪音违法。

永华高架桥的位置已经设立了噪音隔离装置,充分说明此处的噪音早已经超标,施工期间更是超标。在相关网站没有看到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为此,特申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眉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何会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